劳动者未提交离职证明导致不能签订劳动合同,能否不支付二倍工资?
裁判要旨
即使劳动者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原单位离职证明导致不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可以选择在一个月内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并未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故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某某时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向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公司认为:向某某不提供签订劳动合同必备资料,致使双方无法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在向某某,申请人无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1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属适用法律不当,故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
法院观点
广东省高院经审理认为,即使向某某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原单位离职证明导致不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某公司仍可以选择在一个月内终止与向某某的劳动关系,但某某公司并未终止与向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在某某公司未终止与向某某之间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向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即须向向某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故某某公司主张向某某不提供签订劳动合同必备资料致使双方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2013年12月17日,广东省高院作出(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60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深圳市某某时装有限公司的再审请求。
律师评析
“劳动法典”特邀请嘉宾、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伟律师认为:
如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能否作为二倍工资的免责情形?如何证明劳动者存在过错?
本案中,在劳动者没有提供原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在1个月内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在明知其没有提供离职证明的情况下,仍使用劳动者,且不与其签订劳动者,故应支付二倍工资。
故如果劳动者未能提供离职证明,为避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时被劳动者的用单位起诉的风险,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如确需使用该劳动者,用人单位的HR应当及时向原单位核实劳动者离职情况,然后在一个月内决定是终止劳动关系,还是继续使用劳动者并签订劳动合同。
(案例:(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603号)
转载须知:为了社保知识、政策、法律和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保100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转载来源:社保100网,转载链接:https://shebao100.cn/pedia/cs_28041.html
我来说两句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