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季度绩效工资不再列入社会保险费缴交基数,公司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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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季度绩效工资不再列入社会保险费缴交基数,公司是否违法?

2023-01-04 15:30 · 深圳中院 · 4850人阅读

【裁判要点】

吴某主张公司存在降低吴某社保缴交基数问题,吴某主张公司在2000年左右存在未足额缴交社会保险情况,但根据吴某提交的其参保缴费明细表,其2000年左右的社保缴费基数在一段时间内是固定数额且逐年正常递增,社保缴费基数并无异常。

吴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在2000年左右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保的问题,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某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吴某主张公司在2015年8月后存在未足额缴交社保费用的情况,根据公司提交的《调整社保缴交基数征求意见表》,公司于2015年6月对调整社保缴交基数征求员工意见,吴某选择取消原缴交基数中的季度绩效工资的方案,即个人缴交基数调整为“员工每月的岗位工资、年功工资、误餐费补贴、通讯费补贴、车改补贴之和”,公司按照吴某选择的意见为其缴纳社保费,公司将吴某季度绩效工资不列入社保缴交基数已征得吴某同意。

而且,根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15年9月29日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适用<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有关问题的工作答复》意见,《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应当理解为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非按月发放的津贴、项目奖金、年终奖、季度奖等劳动报酬不计入缴费基数。

故,公司将吴某季度绩效工资不列入社保缴交基数,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吴某以公司存在未足额缴交养老保险影响其养老待遇的理由不能成立,而且,即使在未足额缴交养老保险问题亦应先行办理退休和申请退休待遇,对未足额缴交养老保险问题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而不应以拒绝办理退休手续和拒绝申请养老金的方式进行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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