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试工当天意外受伤,老板该不该赔钱?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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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人试工当天意外受伤,老板该不该赔钱?法院这样判

2023-01-06 10:27 · 河池中院 · 479人阅读

作为芸芸打工人中的一员,“劳动关系”虽不天天提及,然大家都十分地清楚,自己和“东家”存在着劳动关系,也正是基于这样的关系,大家每天付出劳动获取报酬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今天跟大家分享的案例,便是关于“劳动关系”试工当天受伤入院能否认定已形成“劳动关系”让我们一起进入今日份“以案说法”

基本案情

2018720日上午,梁某(原告)在其姐的陪同下到某木材加工厂(被告)找工作,由于梁某未操作过切边机,便在该木材加工厂老板娘的陪同下进行试机。试机时,老板娘对试机结果不满意当场决定不予录用梁某,并将机器下闸关闭后,双方各自离去。

然而,当日下午发生了意外,梁某在该木材加工厂内独自操作切边机时,右手中、环指末节被切割受伤,当晚被送至环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201881日,梁某出院,被诊断为右手中、环指末节离断并缺损伤。自720日受伤后梁某一直未到被告处劳动。

后梁某向环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该木材加工厂在2018719日至201812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环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723日作出裁决,不予支持梁某仲裁请求。

梁某不服,将该木材加工厂起诉至环江法院,请求确认其与该木材加工厂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焦点

综合案情,这个案件的焦点在于梁某受伤前与该木材加工厂是否已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环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虽是在2018720日在该木材加工厂处操作切边机时导致受伤,但该木材加工厂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受伤前老板娘在试机后即已明确表示不录用梁某,在梁某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受伤时操作切边机是得到了该木材加工厂的录用以及接受的是由该木材加工厂指挥、管理、监督、具有报酬性的劳动任务而导致的受伤,梁某应自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梁某、该木材加工厂之间的劳动关系,法院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环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梁某不服,上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期间,当事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根据已查明事实,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为其提供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认定劳动关系成立,至少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组织性,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组织的成员;

二是从属性,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

三是有偿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支付报酬。

本案中,2018720日时梁某在木材加工厂处试机后被该厂即决定不予录用,则梁某没有成为该厂的组织成员,并且梁某也并没有在该厂的管理、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该厂更没有支付报酬。所以,梁某与该厂没有依法形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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