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碰瓷”违反诚信原则,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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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碰瓷”违反诚信原则,不受法律保护

2023-01-07 16:33 ·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 · 817人阅读

  一、案情简介

  2018年4月初,张某至某保安公司工作,担任保安一职,双方约定月工资1780元。入职后,张某为继续享受低保待遇,主动提出要求某保安公司将工资打入其弟弟银行卡中,在此情形下某保安公司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办理社会保险。2019年2月22日,张某主动从某保安公司离职。2019年10月24日,张某以某保安公司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保安公司向其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襄阳市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樊劳人仲案不字[2019]第2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张某诉至法院。经查,张某自2008年以来,频繁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等理由起诉用人单位要求对方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或其他经济补偿。

  案例来源:(2020)鄂06民终2399号襄阳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某劳动争议案

  二、争议焦点

  张某要求某保安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在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某保安公司既无违反约定的行为,也无其他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张某自动离职后以某保安公司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差额,有违诚信原则。虽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但《劳动合同法》第一条所明确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据已查明的张某涉讼事实,张某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得长期稳定的就业保障,而是为了获得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正当权益外的其他额外利益,张某的行为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自然也不应得到法律的保障,故对张某起诉要求某保安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四、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达成用工合意后应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在于通过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发布的《劳动争议审判情况白皮书》》指出,实践中部分劳动者以谋求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专门选择与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规范有缺漏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入职后即利用用人单位在薪酬、考勤和劳动合同制度等方面的漏洞,频繁走上诉讼“牟利”之路。这类行为不仅造成人力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阻碍健康、良好的就业环境的形成和发展。本案以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裁判,有效遏制劳动者通过不诚信行为获得额外利益现象的发生,同时也教育指引劳动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以诚信为本,依法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与此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及时对本单位管理制度中不规范之处进行纠正和完善,从根源处防范该类风险的发生。诚实信用是职场立足之根本,更是劳动法的价值取向。劳动关系的双方都应以诚信为本,任何一方诚信的缺失,都不利于和谐、稳定和持续的劳动关系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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