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不服工伤认定,怒将人社局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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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不服工伤认定,怒将人社局告上法庭!

2023-01-10 15:20 · 劳动仲裁那点事 · 644人阅读

快递员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将人社局告上法庭。这是一起发生在2022年的真实案例。

杨某是某快递公司快递员。2020年9月21日15时50分许,杨某从小区D座13层客户处取货后,搬运货物到一楼时向前摔倒,双手杵地,下巴撞到货物箱上,导致颈椎受伤,双手疼痛麻木,无法搬运、开车。杨某求助邓某将货物送回公司,后邓某陪同杨某前往中心医院就诊。

2021年3月10日,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确认2020年9月21日快递公司与杨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21年5月18日,杨某向被告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21年7月14日,因申请的受伤部位医疗诊断需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工伤与疾病的界定,故决定中止工伤认定。

2021年11月2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与疾病关系确认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C3-4、C4-5、C5-6椎间盘突出,C2-3、C6-7间盘膨出与工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021年11月29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启动通知书。2021年12月3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杨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工伤认定情形,同意认定为工伤。

快递公司不服,申请复议。2022年2月16日,当地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快递公司遂将人社局和当地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人社局具有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结合本案有效证据,能够认定杨某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C3-4、C4-5、C5-6椎间盘突出,C2-3、C6-7间盘膨出与工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快递公司提起上诉,称认定事实错误:

1、原《鉴定结论书》已经明确了工伤是由椎间盘突出和膨出造成的,没有提及是摔打造成的,不能扩大性理解为因摔倒造成工伤。根据医学理论和常识,颈间盘膨出不可能由外力导致,杨某病例确认其颈椎退行性变和各椎体前缘见骨质增生、项韧带见钙化,这些症状都不是短时间内造成的,是长年累月的不正确习惯引起的。

2、《工伤与疾病关系确认鉴定结论书》没有法律依据,程序错误。《结论书》中鉴定的根据是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结合《工伤认定书》或委托书所认定的诊断情况。《结论书》所根据的《国家标准》中只是工伤等级鉴定的依据,并没有工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依据,工伤认定书没有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3、没有明确证据证明杨某摔倒,杨某提起的劳动仲裁中明确写明了受伤时间为2020年9月21日14:50左右,在市中心医院19:44形成的病历记载,患者(杨某)主述为无力5小时,也就是说受伤时间为14:44左右。快递公司在15点07用微信给杨某安排工作时,其在15点17还回复“行,我知道了”并没有说受伤一事。后杨某为了规避此时间差,将受伤时间又改为15点50左右,说明其不能自圆其说。

4、病例不能证明杨某摔伤。杨某自述和《工伤认定书》、《复议决定书》描述:杨某“向前摔倒,双手杵地,下巴撞到货物箱上。”,下巴撞到货物箱上的力量方向为下巴到颈部后侧,此施力情况不能导致其颈椎突出和膨出,反而会对突出和膨出有归位的效果,除非是施加相反的力量方向,才会导致突出的结果。

人社局辩称,在接受杨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书之后,就向快递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和举证须知,告知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而快递公司在作出决定之前没有没有提供有关证据。人社局结合证据认定杨某属于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二审认为,根据已生效的裁决书,能够证明杨某与快递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工作当中受伤的事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工伤与疾病关系确认鉴定结论书,能够证明杨某的伤情与本次事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人社局依据上述证据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如果职工在发生事故后不辞职,那么大多数的赔偿都由工伤基金出,比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药费等。但是如果职工辞职,则单位还要负担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这才是赔偿的主要方面,而且额度比较高。所以一般单位在员工不想继续干的时候,不同意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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