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01裁判要旨
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及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依靠自身的强势地位,在约定劳动合同条款、制定规章制度时,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应得到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者无视劳动纪律,随意作为给用人单位正常管理带来阻碍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据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02基本案情
2010年,郑某某入职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工作。2020年5月25日,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出具《部门处分申请单》,载明郑某某于5月25日上班时间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在上班时间玩手机,郑某某在“当事人确认签名”一栏中签名,公司据此依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对郑某某记大过处理。2020年6月29日、6月30日,郑某某在微信工作群中多次辱骂公司领导和同事,还在微信群写了一首打油诗诋毁领导和同事。2020年7月2日,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再次对郑某某记大过处分。同日,经公司工会讨论同意后,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以郑某某2020年度内记满两次大过为由,根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给予开除处理。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产生争议。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郑某某在工作中玩手机,其本人也在处分单上签字确认,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对其处以记大过处分合理有据;郑某某在微信群内多次辱骂公司领导和同事,还在微信群写了一首打油诗,该行为违反了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影响了公司的管理秩序,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对其记大过处理并无不妥;公司依据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员工手册》的规定,对郑某某给予两次记大过处分,并在征询工会意见后解除劳动合同程序正当、合法有据。故对郑某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03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者在工作中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服从上级合理工作安排,对于工作中的纠纷与矛盾应当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进行反馈。对于不服上级领导管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公司可以依照程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对于劳动者而言,《员工手册》要重视,职业道德要遵守,切莫因小失大、得不偿失。所以本案中公司予以辞退郑某是合情合理的。尤其是本案中郑某某,因不服上级领导管理,而恶意对领导、同事进行言语辱骂,即使公司缺乏规章制度,郑某某的此种行为也已经严重违背了劳动者基本职业道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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