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依法依约调岗行为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范畴,应予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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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依法依约调岗行为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范畴,应予尊重

2023-01-14 10:47 · 澎湃新闻 · 666人阅读

  01裁判要旨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可根据工作需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调岗,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管理需要对劳动者进行的合理调岗安排,属于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自主安排,劳动者应当遵从。劳动者无故拒绝,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解除行为为劳动者自愿行为,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2基本案情

  李某系昆山某公司工龄较长的员工,自2008年起即在被告公司的关联公司工作,后于2019年转入被告公司担任仓库文员。2020年3月,因疫情影响,被告公司业务量明显下降,为优化资源配置同时尽量减少裁员,被告公司与原告沟通协商转往工作量相似、薪资不变的样品车间岗位,并为原告提供两个工作地点选择。但经各级主管部门多次沟通并听取原告意见,原告均拒绝调岗并存在消极工作情形。2020 年6月3日,被告公司因多次沟通无果向原告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原告于6月4日前至新岗位报到。同日,原告向昆山市仲裁委申请仲裁,且在后续仲裁审理期间当庭请求解除与被告公司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裁定双方劳动关系自原告提出之日解除,驳回原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因受疫情影响需进行资源优化配置而采取调岗行为,调整的岗位与原岗位工作量、待遇均无较大变化;调岗过程给予原告选择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沟通;且双方劳动合同亦约定可根据工作需要依照合理诚信原则进行调岗。被告调岗行为符合双方约定,亦合理合法,原告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系自发行为,被告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故一审判决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解除,并驳回原告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苏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03评析

  受新冠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普遍受到较大冲击,面对疫情及经济普遍下行的影响,企业基于优化自身生产结构和资源配置的需要,调岗现象更加普遍。本案可对疫情期间企业调岗行为的审查提供参考。因企业调岗产生争议,法院的审查应权衡劳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企业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基础上遵循合情合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与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劳动者亦应结合自身需要提出合理要求。本案企业在调岗过程中,采取“调岗不调薪”的做法,并结合劳动者自身实际提供多岗位选择,充分考虑了劳动者利益,故法院亦应考量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需要,尊重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以实现劳资双方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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