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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下班后接老婆被撞,算工伤吗?

2023-01-15 13:45 ·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621人阅读

详细案情

陈某在原告赣州某印刷公司务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1月13日下午下班后,陈某驾驶助力车在接妻子回家的途中被肖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碰撞,造成陈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肖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出院后向被告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8年1月11日,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陈某受伤属于工伤。原告印刷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陈某与原告印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陈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并且不负事故责任,应认定为工伤。遂判决驳回原告印刷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法官还说:下班时间不应拘泥于下班时间和事故时间是否相差10几分钟的问题,只要是在合理时间段内没有从事与下班无关,或者与日常生活无关的事情,都应当认定为合理的下班时间,比如下班以后在工厂逗留一段时间。

对于陈某是在去接其妻子的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即使存在接送老婆回家的情形,这也是属于从事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并不影响工伤的认定。故陈某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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