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与配送公司之间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确认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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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与配送公司之间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确认为劳动关系

2023-01-16 13:47 · 澎湃新闻 · 596人阅读

 01裁判要旨

  外卖骑手接受配送公司日常管理、配送费由配送公司委托第三方发放,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事实劳动关系。配送公司通过与骑手签订《合作协议》规避用工责任,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02基本案情

  2019年,汪某进入某配送公司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配送公司与案外人某服务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委托该服务公司发放汪某的工资。配送公司建有微信工作群,汪某每日早晨与其他骑手一起集中开早会,此后在某app系统上接受派单,对于异常订单,配送公司可转给其他骑手配送。配送公司通过微信群发布早会通知、值班通知、考核标准、培训通知、补贴方案、激励方案、工资核对信息等日常管理通知,对骑手的准时率、出勤率、早会参会率均有要求,并对未出勤的骑手发出警告单。后汪某在配送外卖过程中受伤,遂起诉要求确认与配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经审查,汪某虽未与配送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日常工作均接受配送公司指派,每日严格执行考勤、早会制度,配送公司对于超时配送的订单也会进行警告处理,双方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汪某提供的外卖配送服务也是配送公司业务部分,故法院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03评析

  外卖骑手这类新型职业是网络经济发展的产物,涉及确认外卖骑手劳动关系的案件时,可以具体考察配送公司与外卖骑手之间的工作内容安排、工资发放情况、考勤与处罚制度。这其中应当重点注意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劳动关系的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依附性关系,且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稳定性的特征。而劳务关系的双方之间则缺乏这种依附性,提供劳务一方无需受公司内部制度约束,双方侧重于工作成果的考核,在工作时间及日常工作内容的安排上较为自由。

  对于公司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承包协议的方式规避用人单位责任的,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准确厘定双方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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