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付了赔偿金不再付经济补偿(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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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付了赔偿金不再付经济补偿(附案例)

2023-01-17 11:37 · 劳动法库 · 796人阅读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是,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是否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实务中关于赔偿金与经济补偿的关系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经济补偿与赔偿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经济补偿是弥补损失,是应该得到的;赔偿金是和违法行为相联系,具有惩罚性质。经济补偿与赔偿金不是一种替代关系,为了有效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在支付了相当于经济补偿二倍的赔偿金后,还应当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而赔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惩罚,经济补偿与赔偿金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不能要求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支付赔偿金后再支付经济补偿,否则会造成经济补偿与赔偿金这两个法律概念的混乱。劳动合同法规定赔偿金按经济补偿二倍的标准支付,可以理解为,赔偿金既包括了经济补偿,又包含了惩罚性赔偿,因此已经支付赔偿金的,不应当再支付经济补偿。

  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了赔偿金的,不需要再向劳动者另行支付经济补偿。

  大家可以这样理解:合法解除对应的是经济补偿,违法解除对应的是赔偿金,二者不兼得。

  以下是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案例,供参考:

  吉林高院(2021)吉民申3760号民事裁定:关于邹亚辉要求四环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规定,经济补偿和赔偿金不能同时适用、同时支付。原判决支持了邹亚辉支付赔偿金的诉请,没有支持邹亚辉再支付经济补偿的诉请,并无不当。

  福建高院(2019)闽民申2797号民事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不并罚。另案蒲杰向耀恒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已获法院支持,其本案再行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相悖,一二审判决未予支持正确。

  吉林高院(2019)吉民申3364号民事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据此,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已承担支付赔偿金义务的,不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本案中,一、二审判决已认定宜家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并判令支付赔偿金,故崔明慧关于支付赔偿金并支付经济补偿的主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予支持。

  湖北高院(2017)鄂民再398号民事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该条对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是否可以同时主张做出了明确规定,规定了支付经济赔偿金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经济补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二者性质截然相反,因此不能同时适用。本案中,吴汉敏2012年6月28日入职保安集团公司,2015年12月8日保安集团公司解除与吴汉敏的劳动合同。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原审判决按照3.5个月计算并无不当。因此吴汉敏要求保安集团公司支付经济补偿6200元(以四年计算),同时按照经济补偿的2倍支付12400元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原审判决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四川高院(2014)川民提字第329号民事判决:结合李跃全在征峰公司的工作年限,以及征峰公司未将除名通知送达李跃全、李跃全于2011年5月才知道征峰公司解除了其劳动合同的事实,征峰公司应向李跃全支付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260元/月×12月×2=54240元。因李跃全在本案中已主张征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李跃全要求征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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