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档案不属于飞行员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转移档案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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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档案不属于飞行员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转移档案的范围

2023-01-18 10:08 · 济南中院 · 578人阅读

  【裁判要旨】

  飞行员在工作期间因承担航空公司的工作任务而产生的技术档案等相关档案,虽然包含着飞行员的劳动,但同时也反映着航空公司的经营,不属于飞行员的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且涉及国家对航空安全的管理,相关档案的转移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按国家航空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转移档案的范围。

  【简要案情】

  2012年3月14日,某某航空公司与邵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飞行岗位工作。双方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约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某某航空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终止、解除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邵某某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017年7月17日,邵某某以“长期的飞行任务导致身心俱疲、无法适应快节奏的工作压力”为由向某某航空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某某公证处进行了公证。2017年7月21日,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送达至某某航空公司。2017年8月20日,邵某某与某某航空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邵某某向某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2012年3月14日至2017年8月19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8月20日解除;3.某某航空公司为邵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4.某某航空公司为邵某某办理档案、社会保险转移手续;5.某某航空公司依照民航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为邵某某办理或协助办理飞行技术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复印件、飞行执照关系、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关系、空勤登机证复印件等转移手续;6.某某航空公司为邵某某出具安保评价及收回原空勤登机证证明函。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一、确认邵某某与某某航空公司2012年3月14日至2017年8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确认2017年8月20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二、某某航空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邵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三、驳回邵某某的其余仲裁请求。邵某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按照民航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为邵某某办理或协助办理飞行技术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复印件、飞行执照关系、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民用航空人员提交合格证关系、空勤登机证复印件等的转移手续;2.某某航空公司为邵某某出具安保评价及收回原空勤登机证证明函。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技术档案不属于某某航空公司为邵某某转移档案的范围。理由: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劳动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第二条、第九条规定,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并不包括前述“技术档案”。第二,邵某某请求某某航空公司办理飞行执照关系、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关系、空勤登机证复印件的转移手续,请求某某航空公司出具安保评价及收回原空勤登机证证明函,应系邵某某入职下家航空公司时,某某航空公司与该下家航空公司依照航空管理部门要求所办理的相关手续,并非《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内容。第三,邵某某所提飞行技术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系邵某某从事某某航空公司的飞行工作时,根据航空管理部门要求产生的档案,系邵某某履行职务所产生的工作档案,也是某某航空公司经营档案的内容,并不属于邵某某个人职工档案的范围。

 【典型意义】

  对于飞行员离职后的档案转移问题,其实质是飞行员培养成本的承担问题。为规范飞行员在各民用航空公司间的有序流动,防止不正当竞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五部门曾出台《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要求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依法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有人即利用此项规定,由飞行员先辞职,而后再通过诉讼索要相应飞行技术档案后到下家航空公司入职,从而规避向上家公司支付费用。为此,本案通过检索档案法律法规,准确界定了企业职工个人档案的范围,与民用航空公司技术档案进行区分,提出飞行员因承担公司工作任务产生的技术档案,不属于飞行员个人档案的裁判意见,在保障飞行员的就业选择权的同时,尊重公司为培养飞行员所付出的成本,对促进飞行员在各民用航空公司间的有序流动,防止公司间的不正当竞争,起到了司法引领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第二条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第九条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一)履历材料;(二)自传材料;(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五)政审材料;(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七)奖励材料;(八)处分材料;(九)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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