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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派件时猝死,公司以“外包”为由拒认劳动关系?法院判了!

2023-02-02 10:30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475人阅读

快递小哥送件时猝死,公司以站点已外包为由,拒绝承认快递小哥属于公司的员工。那责任该谁来承担?

日前,佛山中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快递站点外包经营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判决快递公司不能以内部承包经营的方式来规避劳动关系。

案情回顾

2017111日以来,张某入职佛山某货运公司任快递员,在佛山市南海区松岗片区从事某快递品牌的收派件工作。20196月,张某提出辞职,并以工资未结清为由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递交辞职书后,张某仍在原站点从事快递收派工作,直至915日派件时猝死。

张某的妻子随后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张某与公司自2017111日至20199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获裁决支持。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案涉快递站点已承包给向某,张某于6月辞职后在向某承包的范围内收派快递,与公司不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已提出辞职申请,并就结清工资事宜向劳动部门提出协助解决,可见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96月解除。公司与第三人向某签订的《快递承包合同》已实际履行,张某辞职后是在向某承包的片区范围内工作,故张某辞职后与公司不再存在劳动关系。

张某的妻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审裁判

佛山中院二审认为,张某辞职后仍穿着该快递品牌的工作服在原片区从事收派快递工作,且除张某提交的《辞职书》外,某货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张某已办理离职手续且双方已经实际解除劳动关系。

案涉《快递承包合同》系某货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站点代号之名义与向某签订,而非以公司名义,故并非公司对外的法律行为。同时,向某的承包站点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在收派业务时仍由某货运公司统一运作、统一结算,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结合向某在签订承包合同前系某货运公司员工的事实,佛山中院最终认定,本案承包站点收派快递的行为属于某货运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改变,某货运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用工主体的地位并未改变。

综上,佛山中院判决确认张某与某货运公司在2017111日至20199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佛山中院民四庭法官 钟玲

新业态用工呈现劳动关系灵活、工作方式弹性等特点,存在去雇主化、去组织化的趋势,劳动者就业权益保护面临新挑战。本案中,某货运公司将快递站点承包给第三人,实则仅是公司内部经营模式的转变,张某提出辞职后工作地点和内容与原来没有变化,在无证据证明其已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事实上仍然存在。

我国平台经济发展正处关键时期,今后可能还会有越来越多的新业态用工模式出现,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的案情会千变万化。《2021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强调“支持和规范发展新经济形态”,司法裁判要把握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查原则,既要“支持”新业态的多种形式用工,也要对规避用工责任的行为予以“规范”,引导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实际上,企业发展壮大,同样要靠劳动者焕发干事创业热情,不能总想着把商业风险转嫁劳动者,也不应漠视劳动者应有的劳动权益与职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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