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记住要与员工签劳动合同,否则不是赔双倍,而是赔38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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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记住要与员工签劳动合同,否则不是赔双倍,而是赔38个月工资

2023-02-02 11:06 · 中国裁判文书网 · 613人阅读

  ★案件概况★

  ▼2009年6月贾某某入职东莞某某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在公司生产技术课从事机修技术员工作。自2009年6月起先后两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一次至2012年11月30日止,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

  ▼2017年3月公司告知贾某某,双方劳动合同将于2017年3月31日届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2017年4月10日公司通过短信方式,向贾某某发送《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告知他双方于2017年3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合同,劳动合同终止。

  ▼贾某某上班到2017年3月31日,后因公司不让进厂导致无法继续上班,2017年4月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工资,以及8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贾某某对公司的行为不能接受,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于是贾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已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向贾某某支付2017年4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止期间的劳动工资损失等。一审、二审贾某某诉求均被驳回,于是检察机关介入,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要求再审。

  ★争议焦点★

  贾某某与公司是否已确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公司是否需要向贾某某支付2017年4月1日之后的劳动工资?

  ★法院观点★

  广东高级法院再审认为,公司与贾某某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已确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不但未签劳动合同,而且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劳动工资。公司于2017年4月已支付贾焱经济补偿金55924.72元,扣除公司已支付的55924.72元,公司应向贾某某支付的工资数额为209717.7元(6990.59元×38个月-55924.72元)。案件经过一审、二审,以及高级法院再审,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贾某某38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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