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怀某于2015年入职某公司担任销售总监,2017年11月6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向怀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载明,与公司交易的客户之一沈阳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怀某之妻,怀某经手的 销售合同中商品价格低于市场价格 ,违反了其与某公司签订的《无利害关系声明》。怀某以某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怀某与沈阳某公司之间的销售行 为违反了劳动者应当遵循的职业 道德,在 其与某公司签订了《无利害关系声明》的情况下,某公司解除与怀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法官释法
公司高管在从事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对用人单位的业务执行、交易对象、交易内容均有一定的决策权,这也容易导致个别公司高管出现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谋取不正当的交易机会和商业利益的行为。
对于公司高管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相 关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公司高管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转载须知:为了社保知识、政策、法律和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保100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转载来源:社保100网,转载链接:https://shebao100.cn/pedia/cs_31666.html
我来说两句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