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工作人员间造成的工伤,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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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工作人员间造成的工伤,怎么赔?

2023-02-09 09:55 · 昌吉州中级法院 · 720人阅读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如果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之间造成的工伤,应当怎么赔付呢?下面就一起了解一起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甲驾驶一辆载有乙的小型客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甲、乙受伤。经某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负事故全部责任,乙无责任。甲、乙均为A公司工作人员。2018年8月,乙进行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为八级伤残。经双方协商,A公司已于2020年11月支付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护理费共计10万余元。后乙又起诉要求甲与A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20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乙诉讼请求,乙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工伤事故责任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发生竞合,用人单位执行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用人单位是否应为其工作人员之间造成的工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强制用人单位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目的不仅在于补偿受害人,也是为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其中,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其他工作人员损害的风险,正是工伤保险制度要分散的一种风险。

本案中,甲与乙均系A公司工作人员,因A公司并非“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规定,遭受人身损害的工作人员不应以“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为由,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工作人员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乙人身损害已认定为工伤,对该损害已依据工伤保险予以救济,故乙要求甲、A公司在本案中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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