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以员工当月绩效考核结果为由不发绩效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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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以员工当月绩效考核结果为由不发绩效奖金?

2023-02-09 15:32 · 劳动法同学会 · 966人阅读

【司法观点】

公司与员工签订薪资协议,约定员工工资中包括绩效奖金为2700元/月,具体发放金额根据员工绩效表现及绩效考核结果而定。

公司提出2019年3月未予发放的原因是员工当月绩效考核结果为D-及项目组利润及考核结果不达标,但其提供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可以据此不发放员工当月的绩效工资,因此,公司扣发员工绩效工资不符合双方约定,应当补发该月绩效工资2700元。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4日,胡某与武汉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X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3年9月9日至2016年9月8日,X公司聘用胡某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地点位于深圳市。

2016年9月9日,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6年9月9日至2019年9月8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胡某为项目经理,属于交付类人员,工作地点为深圳。同日,双方签订薪资协议,约定胡某基本工资为1900元/月、项目工资为8900元/月、绩效奖金为2700元/月,具体发放金额根据胡某绩效表现及绩效考核结果而定,X公司每月15日前支付上个自然月工资。

胡某工资单显示2018年7月税前工资数额为14087.25元,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每月税前工资数额均为17610元、2019年3月税前工资数额为14010元,2019年4月税前工资数额为17610元。除2019年3月外,X公司每月向胡某发放了数额不等的绩效工资(以3600元/月居多)。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薪资协议的约定,胡某工资中包含绩效奖金2700元/月,具体发放金额根据绩效表现及绩效考核结果而定。事实上,除2019年3月以外,X公司均向胡某发放了绩效工资,X公司提出该月未予发放的原因是胡某当月绩效考核结果为D-,不应发放绩效工资,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对胡某进行了考核且考核结果为不享有绩效工资,因此,X公司扣发胡某绩效工资不符合双方约定,应当补发该月绩效工资2700元。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薪资协议的约定,胡某工资中包含绩效奖金2700元/月,具体发放金额根据绩效表现及绩效考核结果而定。X公司提出该月未予发放的原因是胡某当月绩效考核结果为D-及项目组利润及考核结果不达标,但其提供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可以据此不发放胡某当月的绩效工资,因此,X公司扣发胡某绩效工资不符合双方约定。

【案例索引】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1民终750号,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鄂0192民初5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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