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中止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义务
基本案情:
丁某于1990年8月至2009年1月在某蚕种场处从事养蚕制种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至2009年1月以后,由于某蚕种场生产规模大幅度减少,某蚕种场未找丁某继续在其单位工作,丁某自2009年1月之后未正常提供劳动,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扬民终字第082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某蚕种场与丁某之间虽因长期两不找使得劳动关系进入中止状态,且中止状态下双方均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丁某诉至法院请求某蚕种场给付2009年1月至2016年5月间待岗生活费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的中止履行是指因某种特殊原因,致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发生的法律效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义务。本案中丁某与某蚕种场之间劳动关系中止已为生效判决确定,故再行要求某蚕种场给付待岗生活费已经失去法律上的依据,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法官点评:
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劳动者未正常提供劳动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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