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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额付产假工资,员工能主张被迫辞职补偿吗?

2023-02-20 10:42 · 劳动法同学会 · 2429人阅读
【司法观点】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员工休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7375元,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司法观点】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员工休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7375元,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司法观点】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员工休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7375元,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期间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的规定,员工在休产假期间应得的产假工资为120466.67元(17375元÷30天*208天),其在工作期间已领取的生育津贴为15045.21元、产假工资为17500元,不足部分的产假工资金额为87921.46元,应当由公司向其支付。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第十条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病假、产假工资。上述规定说明,病假工资、产假工资是工资的组成部分,性质上也属于劳动报酬。员工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4日,胡某与武汉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X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3年9月9日至2016年9月8日,X公司聘用胡某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地点位于深圳市。合同签订后,胡某在X公司位于深圳市龙华区清湖工业园宝能科技园9栋C座的办公地点工作。

2016年9月9日,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6年9月9日至2019年9月8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胡某为项目经理,属于交付类人员,工作地点为深圳。同日,双方签订薪资协议,约定胡某基本工资为1900元/月、项目工资为8900元/月、绩效奖金为2700元/月,具体发放金额根据胡某绩效表现及绩效考核结果而定,X公司每月15日前支付上个自然月工资。

经X公司批准,胡某于2017年12月11日至2018年7月6日期间休产假,于2017年12月29日经剖腹产分娩,X公司按基本工资2500元/月的标准向胡某发放了胡某产假期间的工资,合计金额为17500元。2018年9月19日,胡某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生育津贴15045.21元。

2019年5月4日,胡某未再上班,并于次日向X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X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其各月劳动报酬(含产假工资),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现提出解除劳动合同。X公司于当日收到该通知。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经X公司批准,胡某于2017年12月11日至2018年7月6日期间休产假,产假时间为208天,应当依法享有生育津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胡某核发了生育津贴15045.21元,X公司按基本工资2500元/月的标准向胡某发放了产假期间的工资17500元、于2019年6月28日补发了产假工资79041.3元(税后)。因胡某休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7375元,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期间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的规定,胡某在休产假期间应得的产假工资为120466.67元(17375元÷30天*208天),其在工作期间已领取的生育津贴为15045.21元、产假工资为17500元,不足部分的产假工资金额为87921.46元,应当由X公司向其支付。从胡某个人所得税缴费记录来看,该月X公司为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7964.64元,即X公司应向胡某发放的税后产假工资数额为79956.82元。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X公司未发放该产假工资,于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即2019年6月28日向胡某支付了79041.3元,差额915.52元为未足额发放的产假工资,应由X公司补足。

二审法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胡某产假工资应为120466.67元(17375元÷30天×208天),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X公司存在明显未足额发放其产假期间的工资的情形。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第十条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病假、产假工资。上述规定说明,病假工资、产假工资是工资的组成部分,性质上也属于劳动报酬。胡某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一审法院核算X公司差欠胡某产假期间工资无误。

【案例索引】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1民终750号,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鄂0192民初5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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