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伤因病难确定,因果鉴定来甄别

案情简介
孙某为某公司职工,从事品检工作。2021年3月25日,孙某来到单位上晚班,当日的工作时间为17:30至次日7:30。25日23时孙某与同事在单位食堂吃完夜宵后久未返岗,同事在单位各处寻找,后发现孙某倒在过道中,呼之不应,随即立刻拨打120送往医院抢救。孙某经医院诊断为脑干出血破入脑室,于3月28日13时经抢救无效死亡。孙某家属主张孙某系因摔倒继而头部受伤导致脑干出血,应当认定为工亡。
争议焦点
当日孙某工作、吃夜宵时并未出现身体不适,在过道倒地时也无目击证人和监控。孙某是因突发脑干出血继而晕倒还是摔倒导致头部受伤引发脑干出血?
认定结论
孙某家属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应当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评判分析
本案中,在孙某家属不能提供确切证据证明脑干出血系摔倒造成的情况下,本局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苏人社规〔2020〕4号)第二条第五款之规定,委托医疗鉴定专家小组进行了因果关系鉴定。根据孙某入院时脑CT报告和医生查体,未见头皮挫伤、头皮血肿或脑挫伤痕迹,头颅也未见明显异常,说明其头部未有倒地的着力点。同时,CT检查显示孙某是明确的丘脑出血并破入脑室,属于原发性高血压最常见的出血部位,结合孙某既往有高血压史,入院时血压158/102mmg,医疗鉴定专家小组得出结论:孙某在单位突然倒地的原因是其自身高血压疾病引发的突发脑部血管破裂,致使其晕倒,而不是意外摔倒后发生的脑出血。据此,本局认为孙某家属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中的情形,也不符合其他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案件启示
职工因工受伤在医院救治时,若存在自身疾病,医疗机构一般会将受伤职工的自身疾病与工伤一并治疗,那么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就必须把工伤与自身疾病进行区分。本案中,医疗鉴定专家小组对孙某的脑干出血是由工作时摔倒导致、还是自身疾病引发进行了分析,将脑干出血与孙某倒地间的因果关系予以明确,有效保障了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为本局最终作出认定结果提供有力依据。在此我们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必须做好职工入职前后的体检程序、入职后的工伤预防以及劳动健康教育,严格对照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持续完善劳动保护措施,充分保障职工的身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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