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一次性支付所有工伤待遇,须满足什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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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一次性支付所有工伤待遇,须满足什么情形?

2023-10-04 12:00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订阅号 · 507人阅读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7日,杨某在甲公司承接项目从事打孔工作过程中受伤,经重庆市某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由甲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同时,杨某经伤残等级鉴定认定为伤残二级,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2023年2月1日,杨某向某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后,不服仲裁结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公司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期间生活津贴、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567883.88元。甲公司对其中的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不同意一次性全部支付。

判决结果

甲公司支付杨某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197065.84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办〔2011〕184号)第一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并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可实行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两种办法,实行一次性支付的,需由工伤职工本人或供养亲属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案中,甲公司并未给杨某参加工伤保险,现杨某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符合该通知规定。

法官提示

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依法按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不得要求将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改为一次性支付。但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由该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在此情况下,可实行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两种办法,劳动者请求一次性支付的,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第十三条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办〔2011〕184号)

一、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 

(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

……

上述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可实行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两种方法。实行一次性支付的,需由工伤职工本人或供养亲属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签订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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