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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的是劳务合同,为何不是劳务关系?

2023-10-04 10:37 · 新平法院 · 550人阅读

很多人可能会把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混为一谈,认为只是一个字的差别,实际上,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旦发生纠纷,两者的维权途径也不相同。我们通过新平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来了解两者到底如何区分。

【案情回顾】

陈某经人介绍来到某公司上班,双方签订《劳务合同》,合同载明签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同中还对陈某的工作岗位、工资待遇、日常人事管理等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后双方因工资发放问题发生争议,陈某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务费10万余元。

【法院审理】

新平法院审查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公司之间签订的名为劳务合同,实质属于劳动合同,被告某公司属于用工单位,原告陈某与被告某公司之间形成劳动用工关系,双方之间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应为劳动争议,应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遂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

【以案释法】

本案中,原告陈某与被告某公司之间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且均认为双方属劳务关系。但从该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内容可以看出,原告陈某应接受被告某公司的日常人事管理,服从公司对其的工作安排,该签约合同实质属于劳动合同,被告某公司系用工单位,双方之间基于该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应为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如何区分呢?主要看以下七点:

一、主体资格不同。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体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存在着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关系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存在经济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法律地位平等。

三、调整的法律不同。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和调整。《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其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弱者的合法权益,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突出对劳动者的保护。而劳务关系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民法属于私法范畴,对当事人予以平等保护,如果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四、给付报酬的规定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职工有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并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劳务关系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五、雇主的义务不同。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可以不承担提供劳务一方的社会保险。例如,法律没有规定必须为其雇佣的保姆缴纳社会保险。但在劳动关系中,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的义务作出强制性规定,如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等。

六、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而不履行劳动合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限期用人单位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对用人单位采取警告、罚款等行政处分。

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法律规定了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定程序,即调解、仲裁和诉讼。而因劳务关系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适用于民事争议的处理方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文章:崔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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