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迟到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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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迟到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2023-10-08 10:01 · 诸城市人民法院 · 402人阅读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丁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丁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后丁某某向诸城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诸城人社局调查后作出工伤认定,某公司认为不属于工伤,于是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公司主张单位上班时间为13时30分,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显示,丁某某发生事故时间为13时30分,因此丁某某发生事故时某公司已经正式上班,丁某某当时并非到单位上班。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事故时间和地点来看,丁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与住所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即使某公司主张上班时间为13时30分属实,丁某某可能存在上班迟到的情形,但不影响工伤认定。诸城人社局作出丁某某属于工伤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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