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上下班途中摔伤,雇主是否承担责任?

五险一金 一网打尽
下载APP
首页 > 百科 > 雇员上下班途中摔伤,雇主是否承担责任?

雇员上下班途中摔伤,雇主是否承担责任?

2023-10-11 09:48 · 宜丰法院 · 692人阅读

在劳务关系,即传统民法的雇佣关系中,一致认可因劳务受到损害是指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原因遭受的损害,那上下班途中受到损害是否属于因提供劳务受到的损害?

宜丰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可以为您解惑。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某(化名)出生于1964年,于2019年8月到甲公司(化名)处务工,上班实行三班倒的轮班制,每个班工作8小时。2020年6月,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化名)为员工代理意外伤害保险等事务,双方签订《企业保险合作协议》。2020年11月张某某上零点班,在晚上11时许骑电动车上班途中在宜丰县某某路段不慎摔伤,当即被送往宜丰县人民医院治疗。原告摔伤当晚,被告甲公司向保险公司报险。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张某某遂诉至本院。

审理结果

宜丰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到被告处工作时年满55周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其与被告之间应为劳务关系,原告自己亦认可。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某在上班途中摔伤,而上班途中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内;且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原告在上班途中发生意外,被告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某某主张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事实基础,本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上下班途中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务者在此期间发生意外也并非出于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与从事劳务活动没有因果关系,不能认定在因劳务受到损害。

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务工途中发生意外,接受劳务一方并无过错。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将享受工伤待遇的主体明确限定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以劳务提供者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将《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上下班”的规定也扩大适用于劳务关系中,势必导致接受劳务者的义务过重,造成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平等。

转载须知:为了社保知识、政策、法律和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保100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转载来源:社保100网,转载链接:https://shebao100.cn/pedia/cs_43257.html

我来说两句

0/200

最新评论

查看全部条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点击收起
推荐阅读
相关最新

官网查询(社保·公积金)

热门标签

更多

文章热榜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