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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签订《劳务合作协议》,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2023-10-16 10:17 · 历城区法院 · 450人阅读

基本案情

李强(化名)于2021年6月23日应聘进入某安保公司从事安保工作,双方于2021年6月22日签订劳务合作协议书,约定协议期限为1年,并约定劳务报酬为2800元/月。2022年4月7日李强离职。某安保公司未发放李强4月1日至7日的工资。后李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某安保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某安保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节假日加班费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

某安保公司辩称,公司与李强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李强自行离岗,违反劳动协议,不应支付报酬和加班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具备以上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李强与某安保公司虽于2021年6月22日签订劳务合作协议书,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该劳务合作协议书具备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双方约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故法院认定李强与某安保公司自2021年6月23日至2022年4月7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某安保公司抗辩双方系劳务关系,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因李强与某安保公司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书具备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故对李强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2022年4月1日至4月7日李强为某安保公司提供了劳动,某安保公司应支付李强上述期间拖欠的工资。关于加班费,根据李强提交的某安保公司2022年元旦、春节值班表及交接班表计算,节假日共计加班8天,某安保公司应支付李强节假日加班费3147元。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法院认为李强以某安保公司拖欠其工资及加班费等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某安保公司应支付李强经济补偿金。法院驳回双休日加班费用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双方具有从属性,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与调整。劳务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通过提供劳务来获得对价的一种普通民事合同关系,劳务关系双方不应存在从属关系,而是相互独立的平等主体,劳务关系受《民法典》的调整。有些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的做法,不能改变双方劳动关系的本质,依然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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