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公司签订的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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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公司签订的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2023-10-19 10:00 · 巴里坤县人民法院 · 533人阅读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5日,张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张某被派遣至巴里坤县某煤矿从事钢结构安装工作。2021年8月31日18时许,张某在该煤矿进行车间办公室铺顶作业时,不慎从房顶坠落至地面受伤,其伤情经哈密市工伤认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经哈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张某受伤后,公司支付了医疗费,张某休养三个多月也没有痊愈,后在劳动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张某与公司达成赔付协议,公司支付伤残补助金96000元,但公司不遵守约定,只给张某支付了70000元的伤残补助金,双方协商未果后,张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书驳回了张某的请求,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72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000元(案件审理中查明某公司已支付)。

裁判结果

对张某主张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张某与公司在2022年4月27日签订的赔付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应当认定有效。双方已就本案所涉事故赔付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故对张某再次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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