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关联公司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二倍工资?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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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关联公司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二倍工资?法院判了

2023-10-21 12:27 · 启东法院发布 · 381人阅读

自己在A公司工作,但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却是A公司的关联公司B公司,那么离职时,自己能否要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呢?近日,启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7日,小惠应聘入职A公司从事房产销售工作,同日,B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小惠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小惠实际在A公司工作。

2021年5月,小惠因个人原因向A公司提出辞职。辞职后,小惠向启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A公司应向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50965元等仲裁请求。2022年6月,仲裁委裁决支持A公司应向小惠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4219元。A公司及小惠均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启东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惠的工资由A公司发放、社保由A公司缴纳,A公司称因公司无编制故而通过其关联的B公司与小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虽A公司与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但二者并不存在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而导致劳动关系的承继的情形,故不能免除自身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遂判决A公司应向小惠支付自2020年11月7日起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4108.71元。

小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均同意按照一审判决履行,对履行期限有所变更。

法官说法

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司法实践中,关联企业通常是指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企业之间为达到特定经济目的通过特定手段而形成的多元化和多层次结构的企业之间的联合体,包括资本的关联性和人的关联性。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通过安排劳动者在不同的关联企业工作,或者将劳动者的实际用工单位分割在不同的关联企业中,以此来降低用工成本,混淆劳动关系,逃避法律责任。劳动争议发生后,几家单位互相推诿,造成劳动者维权困难,其中就包括下列的几种方式:一是“张冠李戴”,劳动者在甲公司工作,书面劳动合同却与乙公司签订,即本案中的情形;二是“调兵遣将”,利用关联公司之间的人员调动来混淆实际劳动关系;三是“暗度陈仓”,通过关联公司的“承继”关系,阻断劳动者累计工作年限。

用人单位这么做的目的可能包括以下几点:一方面是规避风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与真正的用人单位确认劳动关系。伪装成用人单位的公司资质、经济状况均不明了,可能是根本不具备承担责任的能力的“空壳公司”。另一方面,使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缩水,通过关联公司之间的人员调动或者承包关系,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被分割成在不同单位之间的“数段”,可能导致劳动者即使已经连续在“同一个公司”实际工作十年以上,也无法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一旦被辞退,经济补偿的数额也大大减少。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为了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稳定双方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82条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惩戒,以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从而保护劳动者权益。

本案中,小惠在工作期间实际受A公司的管理,工作内容由A公司安排、劳动报酬由合顺工作发放、社保由A公司缴纳,两公司之间不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事实上,B公司仅仅是作为纸面上的“用人单位”与小惠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并未实际履行,该份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未产生实际法律效果,不能因此“张冠李戴”,免除A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故应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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