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岗时身体不适,下班回家后猝死,不一定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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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岗时身体不适,下班回家后猝死,不一定能认定为工伤

2023-10-23 10:32 · 冀工之家订阅号 · 322人阅读

李某系某单位员工,2017年5月,李某正常到单位上班,上班过程中因身体不适本想回家休息,但是因为第二天要接待单位的外宾,需要准备工作,到当天下班了才回家。

次日凌晨3时,李某家属喊李某没有任何反映,随即拨打120,凌晨3点16分,医务人员赶到李某家中,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时间是凌晨4点3分。

死亡原因为猝死,呼吸循环衰竭而亡。

2017年5月底,某单位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经过审核,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家属随即向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政府部门作出维持人社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家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一审过程中,人社部门认为,李某没有在上班时间受伤,不属于工伤,且李某从生病到死亡的时间超出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范畴,因此不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身体不适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生的,身体不适是疾病突发的先期症状,疾病的加重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李某突发疾病又在48小时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故可视同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第一种情形。因此一审法院随即判决支持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撤销人社部门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人社部门和市政府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的分歧在于突发疾病的时间点起算问题,家属认为应从上班时身体不适为起算时间点,而人社部门和市政府则认为120到李某家时才应当起算突发疾病的时间。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是在工作时间感觉身体不适,但在下班后才突发疾病死亡,未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也未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被送医治疗经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因此其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两种情形,视同工伤对工伤范围作了有限延伸,但不宜将本已是“视同”工伤的情形再无限扩大到没有任何边际。因此二审法院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维持人社部门和市政府的决定书的判决。

家属不服判决,随即向高院申请再审。最终高院裁定:李某是在回家后突发疾病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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