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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约定不清时 如何认定具体标准

2023-12-02 13:34 · 中国劳动保障报 · 817人阅读
基本案情卢某与某环保公司于2021年2月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卢某担任公司的市场部经理,工资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00元。2022年12月,双方解除
基本案情卢某与某环保公司于2021年2月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卢某担任公司的市场部经理,工资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00元。2022年12月,双方解除

基本案情

卢某与某环保公司于2021年2月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卢某担任公司的市场部经理,工资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00元。

2022年12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卢某以环保公司未足额支付其工资为由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照4500元/月的标准支付其2022年6月至12月的工资差额。卢某提交的证据显示,实际用工中,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至2022年5月,卢某的工资为按4500元/月的固定标准发放;2022年6月至12月,卢某的工资变为按1800元/月的标准发放。环保公司认为,其已按照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卢某工资,没有义务再支付工资差额。

处理结果

经调解,环保公司支付卢某2022年6月至12月的工资差额共计18900元。

案例分析

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当事人应当就劳动者的工资数额、组成等进行明确约定。本案中,双方虽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关于卢某的工资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约定属于对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清的情形,卢某的工资标准应当以双方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形成的实际工资情况进行确定。卢某提交的证据显示,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环保公司以4500元/月的标准支付工资长达16个月之久,应当认定双方对于卢某工资已达成4500元/月的约定。在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形下,环保公司不能随意调整卢某的工资标准,因此应当支付卢某2022年6月至12月的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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