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低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须补足差额吗?
生儿育女休产假是我们大部分女同胞必须经历的阶段。对此,国家也设立了生育保险制度来防止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出现无收入来源而影响生活的情况。但在现实生活中如果遇到生育津贴没有或严重低于工资标准的时候,用人单位有没有补足的义务?今天就让我们通过张女士因为生育津贴数额诉用人单位一案来了解一下国家法律在这一方面的相关规定吧。
案情简介
原告张女士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期限为六年的劳动合同。被告公司未按实际月工资4500元的标准为张女士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而是按2500元的标准为张女士缴纳生育保险。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张女士生育一女。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生育津贴支付审批表》显示,“核定月缴费基数为2500元,享受生育津贴月数为4个月,金额共计10000元”。因被告公司是否需要支付产假工资差额而协商无果发生纠纷,于是张女士将某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
案件处理
经法庭查明,张女士缴纳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低于张女士的实际工资,致使张女士享受生育津贴的数额低于其实际工资,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将差额予以补足。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公司支付张女士产假工资差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普法小要点
生育津贴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女职工生育子女休产假期间工资收入不降低,不影响女职工休产假期的生活水平,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其差额部分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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