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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扫卫生时被撞伤 物业公司员工能否认定工伤?

2024-01-08 17:20 · 中工网 · 425人阅读

在保洁从业人员中,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占有相当高的比例。他们往往因“身份”问题不能参加工伤保险;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也很难获得工伤保险的保障;在工伤保险待遇索赔中,还会遇到工伤认定难的“麻烦”。

基本案情:2018年6月16日6时10分许,河北省迁安市某物业公司职工马某文(女,1964年2月5日生),在迁安市某医院院内打扫卫生时,被一辆小型轿车撞倒受伤。2019年3月20日,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283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了马某文在上班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并判决某物业公司与马某文存在劳动关系。该判决已生效。

2019年11月6日,马某文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唐山市人社局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马某文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某物业公司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和不应认定为工伤为由,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审理:存在劳动关系 依法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生效的民事判决已经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马某文在工作中受伤的事实,故某物业公司认为,其与马某文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唐山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观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驳回某物业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马某文与某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已经有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故某物业公司称马某文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唐山市人社局所作工伤调查笔录的内容,与马某文申请工伤时提交的诊断证明及病历、民事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证据内容互相印证,能够证实马某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所受伤害的事实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唐山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2021年1月22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行政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权益提醒:超龄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障待遇

根据《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另,《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河北工人报记者贺耀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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