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班,还要垫付65万元货款!打工人的心酸谁懂?法院:全额返还!

公司为了规避经营风险,
使出制度“连环招”。
货款被欠员工垫,
稳赚不赔有钱收。
无奈销售打工人,
缴纳巨额“保证金”,
离职还被拖一半。
近日,
香洲法院审结一起销售人员
起诉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
一起与小编来看看。
劳动者:
真劳动,也是真心酸
老许于2010年7月入职多某公司,作为公司直销部门业务员,负责公司产品在A市场的销售工作,并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为老许按期缴纳社保、发放工资。
公司与老许在多个年度均签订了《营销目标任务书》,约定老许客户的销售价与公司内部结算价的差额,在扣税之后作为销售费用归老许所有。公司为老许设定每年的销售任务,如果未能完成,则按照未完成差额的1%扣减销售费用。老许完成任务奖励与年度货款回收率挂钩。其附件《销售人员监管规定》记载,老许基于考核需要可将垫付货款备注成“保证金”打入公司账户。公司在考核计算老许的货款回款率时,保证金将视为已收货款,冲抵客户欠款总额。若客户回款正常,没有超过公司设定的欠款额度,保证金将返还老许。如客户欠款超过额度,老许需要向公司支付该客户所欠的货款。
截至离职前,老许共计向公司交纳保证金65万。老许离职后,公司与其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老许在追回在职期间所负责市场的欠款后才可领取相应提成及保证金。
然而几年过去了,由于未追回客户欠款,公司仅向老许返还32.5万保证金。无奈之下,老许只好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返还32.5万元保证金及利息。
公司:
货款未追回,保证金不退
公司辩称,公司与老许不仅存在劳动关系,还存在经销关系。《营销目标任务书》关于销售费用的约定可以看出公司需要与老许进行结算,而且区分了公司直接对接的客户以及老许本身负责的客户,所以老许作为A市场的销售人员,应对其自行销售产生的货款负责。保证金是基于经销关系产生的。老许本可以选择按成本价直接结算,但其选择了通过等待回款暂缓结算,是为了避免影响考核指标而主动垫付。《还款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老许同意由其自行收回客户未付货款之后,公司再向其发放保证金。现在货款还没有收回,公司有权暂扣保证金。
法官:
假经销真劳动,退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与老许之间除劳动关系以外是否还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以及保证金是否应当返还。
从《营销目标任务书》《销售人员监管规定》内容上看,公司对老许不仅有考核、绩效规定,还有未能完成业绩的惩罚,反映了双方之间系带有人身管理属性的劳动关系,而非就货物买卖达成的合同关系。公司所称授权老许在A市场进行销售实际上是老许在公司的工作内容,给予的销售费用实为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提成或奖励方式,故对公司主张其与老许之间存在经销关系不予支持。
老许在垫付保证金时与公司仅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销售人员监管规定》所涉保证金条款,要求劳动者交纳保证金作为客户回款担保的行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应为无效。尽管此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未存续且签订《还款协议》对保证金事项作出约定,但仍不能改变占有保证金款项的自始无效性质。故公司应当返还老许32.5万元的保证金及利息。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案中,老许是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货款买卖合同。公司本应当通过法律程序实现对货物买卖合同相对方的债权。合同债权能否最终实际受偿属于公司应承担的正常商业风险。公司通过变相占用老许资金的方式转嫁正常商业风险,为其债权担保,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予以返还。
法官提示,劳动者应当及时擦亮眼睛,当遇到用人单位以担保或绩效考核等名义收取保证金时,应及时予以拒绝,注重保留证据,维护好个人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自负经营风险,取财有道,切莫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从劳动者身上“占便宜”。
审核:苏倩雯
撰稿:肖辉燕 李蕊
来源:香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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