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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送货占道被打,构成工伤吗?

2024-01-26 10:44 ·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529人阅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导致的事故性伤害可以被认定为工伤,那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与他人发生争执被殴打致伤,算工伤吗?有疑惑,不要紧,让我们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基本案情梁某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导致的事故性伤害可以被认定为工伤,那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与他人发生争执被殴打致伤,算工伤吗?有疑惑,不要紧,让我们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基本案情梁某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导致的事故性伤害可以被认定为工伤,那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与他人发生争执被殴打致伤,算工伤吗?有疑惑,不要紧,让我们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梁某系阳城县某超市的一名送货员。

2022年2月的一天,梁某在送货时将车停放在了一超市门口的路边,该段道路系单行道,停放车辆尾部的位置正好占用了胡同出入通行的部分道路。

与此同时,着急送儿子上学的赵某正开车行至该路段,于是摇下车窗和梁某商量,是否可以挪车。

梁某表示稍等几分钟,可几分钟后,赵某见梁某并没有挪车的意思,便下车与其理论。

二人协商未果,言辞愈加激烈。

争吵间,赵某朝梁某脸上杵了一拳,用脚蹬踹梁某腿部,受伤后的梁某疼痛难忍,倒地不起。

后梁某父亲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梁某被送至阳城县人民医院。

经诊断,梁某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左膝内侧副韧带部分撕裂、面颈部、腰部软组织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在梁某对赵某提起刑事自诉期间,梁某所工作的超市向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提出申请,要求对梁某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梁某不服,诉至法院。

人社局认为

梁某作为司机,负责开车进货、送货等工作。本次受伤,因其将车辆停放的地点不正确,在赵某提出让其挪车时,梁某坚决不让行,从而导致发生口角之争,继而演化为肢体冲突。

梁某这一行为已经脱离了自己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其自身存在严重过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三)项的规定,梁某不符合构成工伤的情形。

梁某认为

自己是超市员工,在开车送货过程中,因为要卸货才将车辆停放在超市门口,后就挪车问题与赵某发生口角,并被赵某打伤,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依法应认定工伤。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梁某受到暴力伤害是否系因履行工作职责。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此,认定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情形为工伤需要同时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履行工作职责三个条件。

关于梁某受到暴力伤害是否系因履行工作职责,关键在于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的关联性是否足以达到认定工伤的程度。

首先,梁某作为驾驶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按规定停放车辆、确保道路通行是其应尽的职责,但其在交叉路口停放车辆,存在违章停车的情形;

其次,赵某与梁某协商挪车事宜之初,梁某本应互谅互让,及时纠正自己的不当行为,其却未正确审视自己的职责,放任交通堵塞,采取对抗方式,始终未配合赵某挪车,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引发打架事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背离,属拒不履行职责的情形,遭受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显然不具有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认为,人社局认定梁某申请事项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法官说法

高平法院行政庭庭长 贺国锋

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受伤是很普遍的现象,但并不是只要受伤就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该条规定了认定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情形为工伤的需要同时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履行工作职责三个条件。职工在完成工作所需的活动中受到暴力伤害,且所受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联的,其合法权益应当给予保护。但是法律不保护与工作原因无关的如因个人恩怨、私人情绪等产生的吵架斗殴。

本案中,作为司机的梁某在履职过程中,理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规定停放车辆,确保道路通行,但他却违章停放车辆。在他人途径此处需要其让道时,却拒不挪车,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激怒对方,却仍继续放任,导致双方发生口角之争进而转化为肢体冲突。梁某所受的暴力伤害并非是出于工作上的需要,其与本职工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属于“因工作原因”,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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