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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小哥遭意外,未签订劳动合同能获得赔偿吗

2024-01-29 10:08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302人阅读

基本案情

王某应聘到某快递公司工作,口头约定工资8000元/月,每天工作12个小时,双方未签订任何用工协议。入职次日,王某在从事快递分拣时,左胳膊卷入传输带中受伤,被送到医院救治。后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王某不服,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王某、某快递公司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王某虽仅在某快递公司工作1天,但其受快递公司管理,从事某快递公司安排的有报酬劳动,王某提供的劳动是某快递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故,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法官提醒

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到的事故伤害,都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对用人单位而言,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可能会面临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惩罚,对于劳动者而言,未签订劳动合同则会在其受到伤害时加大举证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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