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工伤为啥有三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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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工伤为啥有三方责任?

2024-02-27 13:55 · 上犹法院 · 270人阅读

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人施工,施工方雇请工人冒险作业,工人在操作中手指被机械压伤,责任谁来承担?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陈某某将企业改造工程项目中的电梯井、楼梯、水池、泵房交给李某某施工建设。2021年11月,李某某雇请曾某某到工地从事拌水泥、砂浆、搬砖等工作。

事发当日,李某某安排曾某某开吊机,曾某某在操作吊机时不慎被吊机压伤右手食指。后送至医院治疗。曾某某被诊断为右手食指末节指骨粉碎性骨折,部分骨质缺如,被鉴定为构成十级伤残。事后,曾某某就治疗费及残疾损失共计12万余元费用与陈某某、李某某协商无果,于是曾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雇主责任

李某某明知曾某某不具备吊机操作资质和经验,让曾某某施工作业,导致曾某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在曾某某发生事故中缺乏监管,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其对曾某某操作吊机发生人身伤害的后果存在较大的过错,应承担70%责任。

发包方责任

陈某某明知工程施工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仍将电梯井等装修改造工程交给没有相关资质和安全防范措施的李某某施工,在选任和指示上存在过失,对本案损害的发生应承担20%责任。

雇员责任

曾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操作吊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在未进行培训且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从事吊机操作,应当预见安全风险而未尽到谨慎义务,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10%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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