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货主播与公司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听听法官怎么说
近年来,直播带货风靡网络平台,成为热门的营销方式,那么,通过直播等方式销售公司产品,带货主播与公司属于劳动关系吗?近日,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黄某与某珠宝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公司支付黄某经济补偿金、基本工资和业务提成等共计7.69万元。
带货主播与公司签订合同,每月直播场次不低于26场
2022年4月,黄某入职揭阳市某珠宝公司,工作地点为公司的营业地点,后双方签订《艺人加盟协议》。
根据协议,黄某应服从公司统筹安排的直播时间、内容和选品,每月直播场次不低于26场,每场时长不低于4小时或每月直播总时长不低于100小时,并按公司要求在指定平台上传视频。此外,黄某的直播账号及绑定的支付账号均为珠宝公司所有,演艺活动所产生的各项收入由公司负责收取后共同分配。公司每月向黄某支付1万元的演艺基础薪酬及协议约定的销售提成。
半年后,因公司拖欠工资,双方在微信群沟通无果,黄某离职并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裁决公司应支付黄某经济补偿金、基本工资及业务提成等。公司不服,向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揭东法院一审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不服,向揭阳中院提起上诉。
揭阳中院认为,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代理艺人演艺事业、主播活动等,双方签订的《艺人加盟协议》,实质是黄某以主播的方式为公司销售珠宝首饰来获取相应的报酬,其直播活动等应认定为履职行为。
根据协议内容以及黄某提交的公司对其工作内容、请假进行管理和审批的微信聊天记录、考勤记录、工资条、银行转账流水等,可认定黄某实际接受了珠宝公司的管理、指挥和监督,而公司亦每月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为此,黄某与珠宝公司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要件,构成劳动关系。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1万元,并无不当。揭阳中院遂依法判决公司支付黄某经济补偿金、基本工资和业务提成等共计7.69万元。
法官说法:应采取事实优先原则,认定新业态用工关系
该案经办法官表示,与具有较强经济从属性及人身附属性的传统劳动关系相比,新业态用工关系具有雇佣关系灵活、工作时间弹性、管理安排弱化等特点。
实践中,关于新业态的用工关系,主要从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审查、双方是否具有人身从属关系、劳动报酬计算方式及支付主体三个方面,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即应采取事实优先原则,严格按照用工事实进行个案分析和认定。
法官为此提醒,用工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也应积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促进新业态经济健康、有序、稳定发展。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吴满和、李洁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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