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上班途中遭遇车祸,用人公司应依法支付相应补偿、待遇及补助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吴女士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经认定,吴女士此次受伤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八级。期间,公司未向吴女士进行补偿。吴女士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对仲裁结果不服,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及养老保险公缴部分等。
审理过程
华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系劳动争议纠纷。该公司为吴女士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吴女士实际月平均工资为2558.38元。对吴女士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39.93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吴女士伤情及住院情况,法院酌情认定其停工留薪期为5个月,判决某公司支付吴女士停工留薪期待遇12791.9元。对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结合吴女士的伤残等级,及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法院判决某公司向吴女士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359.72元。
法官说法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在法定条件下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停工留薪期待遇属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同于基于劳动关系、支付劳动力商品的对价产生的劳动报酬,而是基于劳动者发生工伤伤害、与用人单位存在工伤保险关系而产生的特定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是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给予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给付标准依据劳动鉴定机构评定的伤残等级。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各项法定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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