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扣绩效工资,能否主张被迫离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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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扣绩效工资,能否主张被迫离职经济补偿?

2024-03-22 10:05 · 平安大鹏 · 821人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那扣发绩效工资是否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呢?

本期【以案释法】聚焦“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法律问题,提醒大家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梁某2007年3月入职深圳某公司。后某公司以梁某工作重大过失致使公司造成损失为由,依照员工手册对梁某作出扣发绩效工资等处罚。

梁某因公司克扣绩效工资事宜,一直提出异议,并于2020年6月28日,以公司无故克扣其工资为由,提出被迫离职。

后梁某申请劳动仲裁和向法院起诉,要求深圳某公司支付相应月份的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

该案件先后经劳动仲裁、法院审判,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深圳某公司以梁某工作重大过失致使公司造成损失为由扣除梁某绩效工资的依据不足,存在无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形,遂作出判决要求深圳某公司支付相应月份的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共计13余万元。

案件分析

本案系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案件。

本案争议焦点为深圳某公司克扣梁某绩效工资的行为是否合法?深圳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 年修正)》第三条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深圳某公司克扣梁某绩效工资的行为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深圳某公司虽然以梁某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公司造成损失为由,克扣梁某的绩效工资,梁某也一直在提出异议。

再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 年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扣减“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费用,应当在扣减前书面告知员工,且每月扣减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深圳某公司克扣梁某绩效工资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深圳某公司克扣梁某绩效工资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梁某被迫离职的理由成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深圳某公司需要向梁某支付相应月份的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 年修正)》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

(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

(二)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

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项费用前应当书面告知员工,每月扣减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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