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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责任和雇员受害责任发生竞合,劳动者仅可择一进行诉讼

2024-03-26 10:03 · 淮安区法院 · 511人阅读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原告到中南珺悦工地做钢筋工。2020年4月,原告在操作钢筋调直机械时不慎将衣服带进机器中,造成原告自身损伤。原告受伤时所涉及的案涉工程系被告某劳务公司承包,第三人孙某系原告的雇主。2021年1月21日,本院受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孙某、某劳务公司、第三人何国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该案审理中,本院询问原告本案中是主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还是主张工伤赔偿,原告梁某明确主张侵权损害赔偿。2021年3月18日本院对原告起诉被告孙某等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该判决已生效。2021年6月,淮安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梁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22年5月,淮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梁某致残程度为拾级。2022年8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赔偿工伤保险待遇39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因自身原因造成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工伤保险责任和雇员受害责任发生竞合,劳动者仅可择一进行诉讼。此时用人单位既是工伤保险责任的赔偿主体又是雇员受害责任的赔偿主体,作为同一赔偿责任主体的用人单位不能因受害人同一行为进行两次赔偿,故裁定驳回原告梁某的起诉。

法官点评

劳动者受伤后的纠纷处理,应注意区别因第三人导致的侵权和雇员自身受伤两种不同的情况。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劳动者受伤,劳动者可以分别按照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要求侵权赔偿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点法律规定很明确。但是若并非是第三人侵权导致劳动者受伤,由此产生的雇员受害责任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竞合,相关立法规定较为模糊,司法实践中亦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本案明确了此种情况下劳动者不能同时向用人单位主张两种责任,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予以主张。这样既可以避免受害人取得双份利益而浪费社会资源,又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劳动者的权利,兼顾了各方利益,体现了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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