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合作”?劳动者请当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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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合作”?劳动者请当心!

2024-04-02 10:08 · 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 · 605人阅读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为新就业形态企业依法合规用工提供指导。对于互联网平台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用工作人员,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并与用工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呢?我们来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回顾

张某称其于2020年7月1日入职某货运公司A任配送员,工资计算形式为计件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张某提交“订个活”小程序截图、雇主责任险保险单、纳税明细、美团客服录音、工作站点照片,配送服务合同及银行流水单等证明其接受A公司管理与监督,A公司按月向其支付工资性劳动报酬。

A公司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公司取得美团平台配送业务后,以招投标方式分包给某企业管理公司B,该公司转包给作为个体工商户的张某,张某通过B公司的订单小程序工作,B公司持股的某网络公司C通过B公司的支付软件向张某支付承包费用,故张某系与B公司存在合作关系。

张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仲裁委未予支持。后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某与A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张某主张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提交的“订个活”截图、雇主责任保单、纳税明细均显示所属单位为A公司,美团客服录音及工作站点照片证明其是A公司纪家庙站点配送人员,配送服务合同证明美团平台与A公司约定不得将业务擅自转包。A公司虽否认与张某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反驳,且其公司提交的向张某支付报酬的付款凭证亦备注为A公司。法院综合双方举证能力及在案证据情况,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基于此判决A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当从劳动管理、劳动报酬发放、用人单位业务内容等方面综合判断。劳动者应就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本案中,张某由A公司纪家庙站点的站长进行考勤、奖惩,月工资来源为A公司,其在美团平台接收订单从事的配送工作是该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A公司主张的张某作为个体工商户与从其公司分包业务的B公司通过转包形式进行美团骑手业务合作,未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综合双方当事人陈述、举证能力及举证情况,应当认定张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示

用人单位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通过签订项目转包协议、合作协议、承包合同等方式,将用人单位的业务予以分包或转包,以商事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关系之名,行劳资之间的劳动关系之实,为劳动者获得工资、加班费、年休假、解除补偿和社会保险缴纳等保障设置障碍,是不合法的。

对此,法官建议:

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要求注册个人工作室、个体工商户,签署各种转包、分包等合作协议的要求,应持审慎态度;注意留存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相应证据,包括考勤、考核等管理情况、工资发放情况、工作内容情况等,在双方发生争议时依法主张权利。

用人单位将实质上的劳动关系转换为“合作”关系不可取。实事求是,规范用工,认真履行劳动关系项下的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合理安排休息休假、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定义务,不仅是对劳动者应享待遇的保护,也是对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保障。对于餐饮外卖、快递配送、客运货运等工伤事故高发行业,妄图避免劳动关系而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需支付高额赔偿,可谓“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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