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社保缴费记录不能认定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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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社保缴费记录不能认定劳动关系

2024-04-09 10:59 · 淮安区法院 · 456人阅读

基本案情

孙某原为某单位员工,2021年2月因个人原因离职,但为解决社保缴纳问题,其与原单位协商后社会保险关系仍保留原单位,由原单位替其缴纳社保,相关费用由孙某承担。原单位一直为其缴纳社保至2022年8月,后因孙某未向原单位支付代缴社保相关费用,原单位停止为其代缴社保。现孙某以存在社保关系为由要求确认与原单位在2021年2月至2022年8月之间存在劳动劳动关系,并要求原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欠发工资。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在孙某离职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然终止,对于孙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有相应的社保缴费记录为证,但社保缴费记录在实践中往往作为一种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但不是充分证据,不能仅依据社保缴费记录认定劳动关系,最终对劳动关系的认定还得审查是否存在实际的用工行为,单位为孙某代缴社会保险费用不能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且孙某的部分社保费用由其转账给公司后代缴。孙某在庭审中亦自认从公司成立开始至今从来没有上过班。因此, 孙某与公司之间不具备形成劳动关系的特征,对孙某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将劳动者向单位提供劳动,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准,只有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关系才真正建立。而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社保缴费记录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作为一种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但不是充分证据,不能仅依据社保缴费记录认定劳动关系,还需审查是否存在实际的用工行为。这是因为在实践中有很多单位出于各种原因为个人代缴社会保险费,但双方并不存在实际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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