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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信息技术岗”到“仓库代管”?用人单位如何合理岗位调整?

2024-04-25 10:32 · 淮安开发区法院 · 410人阅读

案情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某公司于2020年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3年,由原告从事“信息技术岗”工作。2022年6月,某公司向熊某某发出调岗通知书,要求其去仓库代管工作,在熊某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安排的情况下仍催促其尽快前往调动后的岗位,之后于2022年7月发送书面通知书,以熊某某未至新岗位报到为由,解除与熊某某的劳动关系,在此期间,熊某某均正常上班打卡。后熊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及欠发工资。

分歧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某公司对熊某某进行岗位调动合法性及合理性认定,进而确定其解除与熊某某的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第一种观点认为,某公司对原告的岗位调动合理合法。用人单位临时性的岗位调动无需征得劳动者同意,被调岗员工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另外,员工手册载明对于公司合理安排的调动,员工未服从安排的视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因此某公司对熊某某进行岗位调动合理、合法,某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某公司对熊某某调整工作岗位实质上变更了双方的劳动合同,但在未与熊某某充分协商,并做好释明工作的前提下坚持调岗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此外,某公司对于熊某某的岗位调动缺乏合理性与必要性,且未明示调岗后薪资待遇不变,因此某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熊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依法应向熊某某补足工资并承担经济赔偿金。

法官说法

本案按照第二种观点处理,判决已生效。主要理由如下:

一、用人单位调岗的性质

劳动关系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既需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在订立劳动合同及建立劳动关系的过程中也需要体现出二者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身份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应当列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具体事项,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也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基于双方自愿选择并达成合意,订立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按合同约定接受用人单位的岗位安排及工作管理。

由于岗位安排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用人单位的岗位调整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除了考虑用人单位自身管理因素外,还需要考虑是否对劳动者造成根本性的影响。即便是临时性的调岗,也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要件,否则无法避免用人单位假借临时调岗实施永久调岗的问题。

二、调岗的合理性审查

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但此种实际需要应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情形,或基于劳动合同履行条件的重大变更。对于明显不符合约定情形或者重大变更实际需要的,调岗缺乏合理性。同时,岗位调整并非意味着单方面直接通知劳动者作出的具体调整安排,仍应坚持职责匹配原则,在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且不影响其职业技能发挥的前提下,与劳动者进行友好协商。对于调岗前后岗位职责明显不匹配、不相适应,严重偏离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用人单位的调岗也难言具有合理性。

三、调岗的合法性审查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与劳动者进行协商,且应明示具体岗位变动前后岗位职责是否变动、薪资待遇是否调整,应当向劳动者作出如实说明。如属于临时性岗位调整,对于调整的时限、薪资、岗位等,也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明确,避免给劳动者带来经济上的损失或者对其生活产生不利的影响,通过直接下达调岗通知书的方式简单粗暴地安排劳动者变更原有的工作岗位与法律法规相悖。

作者:王娅婕

来源:淮安开发区法院

原标题:《从“信息技术岗”到“仓库代管”?用人单位如何合理岗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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