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疾病≠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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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疾病≠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范围

2024-05-08 09:03 · 台州司法 · 697人阅读

一、案情简介

2023年9月6日,第三人浙江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仙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其中受伤害职工为申请人吴某甲。2023年10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该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吴某甲认为,申请人是浙江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申请人在为该公司上班时,因工作原因和超强度、超负荷工作以及高温工作等原因造成申请人身体带来严重损伤,故应将申请人认定为工伤。

后经审理,承办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申请人门诊病例、CT检查报告单、入院记录、医疗证明书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申请人在卸茶叶过程中突发疾病的事实,但并未发生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并无不当。此外,目前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患有职业病或者在卸茶叶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的事实,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亦并无不当。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予以维持。

二、承办人有感

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来看,工伤保险是对劳动者在工作或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造成的伤害给予补偿的社会保障制度,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因工”。因此,一般来讲,疾病应当不属于条例保护的范围。但条例出于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则和目的,让突发疾病纳入工伤保护的范畴。同时,为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又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明确了适用该规定视同工伤必须同时符合三个要件: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这是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应严格执行。

台州市行政复议局

仙居县行政复议局 滕群、吕芝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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