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致残,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获得哪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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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致残,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获得哪些补偿?

2024-05-17 09:55 · 平江说法 · 462人阅读

劳动者因工受伤,解除劳动关系时,别忘了还有一笔补偿!

平江县劳务输出较多,从事各行各业的外出务工人员不在少数,工作中难免会有磕碰受伤的情况,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如因工致残,根据伤残等级可取得补助金。那么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可以得到哪些补偿呢?

基本案情

平江人吴某职业为掘进工,自2000年9月在C建设公司从事凿岩工,共接触尘肺16年9个月。2017年6月16日,经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吴某为职业性矽肺壹期。2018年12月18日,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显示,吴某为七级伤残。2020年1月8日,吴某和C建设公司签订《工伤赔偿协议》,赔偿吴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公司没有为吴某投保工伤保险。

吴某在C建设公司工作至2023年3月,同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2023年4月吴某提起仲裁,5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公司辩称吴某的鉴定结论是2018年12月18日作出的,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其主张不应予支持,另外双方已经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案件已结。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

1.吴某在C建设公司工作至2023年3月,2023年3月提出跟C建设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其在2023年4月提起仲裁末超过仲裁时效,其在2023年5月向人民法院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2.根据《工伤保险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案中,吴某提出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24年2月法院审理判决,支持了吴某要求C建设公司支付上述两笔补助金的要求。通过本案也告知广大劳动者,因工受伤致残后,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无故停缴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由用人单位依据《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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