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房屋销售提成,解除合同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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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房屋销售提成,解除合同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法院这样判

2024-06-27 13:58 · 罗平法院 · 199人阅读

劳动合同是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能够被确认在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意,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样可以被确认为双方劳动合同的内容。

近日,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劳动者与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离职协议时,载明“解除劳动合同及离职的经济补偿金为0元”,是否能作为拒绝支付房屋销售提成的理由?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王某入职A公司,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王某在该公司担任房屋销售置业顾问,工作地点主要为B县,合同期限为1年,工资不低于A市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未约定房屋销售提成事宜。2023年8月,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与A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离职协议,载明“解除劳动合同及离职的经济补偿金0元”。2023年12月王某申请B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驳回王某申请在职期间房屋销售提成。同月,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王某销售提成32870元。

双方对房屋销售提成是否约定分歧较大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A公司认为,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双方约定了房屋销售提成的事实。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明确了双方已无任何经济纠纷,王某提供的相关证据中均无A公司关于劳动者享有房屋销售提成的相关管理制度,王某无权要求A公司支付。

王某认为,关于销售提成的事宜,王某与A公司另行签订了《A公司地产营销体系组织构架及薪酬体系管理办法》,王某在该管理办法上签字后,A公司以该办法系公司机密,需交由A公司统一存档保管将该办法收走。2023年8月,因A公司决定撤离B县,诱导王某签署离职协议书及某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约定经济补偿金为0元,但A公司销售经理口头承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需带到A公司盖章后三日内返回项目所在地交给王某,A公司否认与王某签订过房屋销售有提成的约定。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王某与A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离职协议时,载明“解除劳动合同及离职的经济补偿金为0元”,但不能以此作为不支付房屋销售提成的理由,经济补偿金与房屋销售提成系两个法律关系,且王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房屋销售提成的约定。

据此一审判决A公司给付王某房屋销售提成32870元,二审判决维持。

法官提醒

实践中,个别用人单位为了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不顾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诱导劳动者采取涂改、伪造劳动合同等方式掩盖劳动关系过程中的客观事实。

具体到本案中,王某听信A公司的要求,将自己持有的与A公司签订的关于房屋销售提成的文件交由A公司收执,导致诉讼被动,A公司在明知不是王某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以辞职协议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载明的经济补偿金0元为由,拒绝支付王某的房屋销售提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于法无据。

建议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履约、变更、解除等过程中,将书写或签署的文件或者证明真实意愿的证据予以备份,以便依法维权。

文字/沈家胜 黄习繁

编审/彭丽

二审/王金财

终审/朱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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