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身患重大疾病,工资怎么算?

五险一金 一网打尽
下载APP
首页 > 百科 > 工作期间身患重大疾病,工资怎么算?

工作期间身患重大疾病,工资怎么算?

2024-06-29 14:42 · 劳动午报 · 226人阅读

患特殊疾病的职工一般都需要较长的治疗时间,因此,其病假时长应以何种标准计算?如果其病假期满后仍不能工作,病假能否延长,延长的期限又该如何计算?再者,该职工在休病假期间及延长休假期间的工资标准应当按什么标准计发?针对这些问题,法院对金洪洲(化名)诉其所在公司一案的判决给出了明确解答。

患病后工资被停发,职工要求补发医疗期工资获仲裁支持

2018年2月1日,金洪洲入职一家新型塑胶有限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双方签订的第二份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2020年8月11日,金洪洲因结肠癌住院手术治疗。同年8月28日出院后,他又多次因病住院治疗。

金洪洲自患病开始,一直未到公司上班。期间,他曾于2021年3月上旬到公司要求上班,公司认为他病情较重,建议他继续休息。

截至2022年4月19日,即法院对本案开庭庭审时,金洪洲共计住院治疗7次,总计47天。期间,医疗机构以病情证明书方式建议金洪洲休息34天,现金洪洲仍在服用抗癌药物。

在金洪洲工作期间及医疗期内,公司为他缴纳了包含基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费。对于其患病前的工资,公司已经结清。而对其2020年8月11日以后的病假工资,公司没有支付,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2021年5月25日,金洪洲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经审理,该仲裁机构于同年7月26日裁决:公司支付金洪洲2020年8月11日至2021年7月26日期间医疗期工资18584元;2021年7月27日起,公司以每月1616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标准支付金洪洲医疗期工资,直至金洪洲的医疗期结束。如本地最低工资调整,医疗期工资作相应调整。

新旧规定内容不一致,适用新的医疗期工资规定

收到裁决书,金洪洲对仲裁机构裁决的医疗期工资标准不认可,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决:公司按照月薪5739.15元的标准,向其支付2020年8月11日至2021年8月12日期间医疗期工资68869.8元;公司自2021年8月13日起以每月5739.15元的标准向其支付医疗期工资,直至医疗期结束。

关于病假工资标准,金洪洲与公司之间争议的焦点是法律适用问题。金洪洲主张应适用1953年1月2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七条规定。该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六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因此,金洪洲认为,其医疗期内工资应按照本人工资的60%计算。

公司认为,金洪洲的病假工资标准应当适用1995年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该规定的主要内容是:“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公司同意支付给金洪洲的医疗期工资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职工患病医疗期限,《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本案中,金洪洲所患肠癌属于特殊疾病,为此金洪洲多次住院治疗,现仍在服用抗癌药物,依据该规定应当给予其不少于24个月的医疗期。

关于病假工资标准,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因此,在确定金洪洲的病假工资标准时,应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为准。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金洪洲2020年8月1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的病假工资18853.33元;自2021年8月1日起,公司以每月1824元/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标准(如遇当地最低工资调整,则作相应调整)支付金洪洲病假工资,直至金洪洲的医疗期结束。

金洪洲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二审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判令公司支付2020年8月11日至2021年12月27日医疗期工资117913元,计算方式为10209元/月×16.5×70%;判令公司自2021年12月28日起以每月7146元的标准支付医疗期工资,直至医疗期结束。

金洪洲上诉称,他于2018年1月15日入职,2020年8月11日因结肠癌住院进行手术治疗,后又多次住院治疗,现仍处于医疗期间。他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上没有约定工资,但公司每个月发放生活费3800元,剩余工资年底结算,折算后其生病之前每个月实发工资为10209元。因此,他认为医疗期工资应按本人实际工资进行计算,起码亦应按照医保缴费基数4350元计算。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能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对病假工资的标准有过相关约定,一审法院根据金洪洲的实际就医情况,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计算金洪洲的病假工资并无明显不当。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须循法而行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职工患病后的医疗期限及医疗期内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关于医疗期限,1995年5月23日实施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已经作出非常明确的规定,即“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本案中,两级法院据此确定金洪洲的医疗期为24个月。当然,金洪洲如期满后仍需要继续治疗,可通过“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程序,请求适当延长医疗期。

关于医疗期病假工资支付标准,1995年5月1日实施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病假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本案中,金洪洲主张按本人工资的60%,上诉时又变更为70%计算其医疗期内病假工资,因其主张与该规定相悖,故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杨学友 检察官

转载须知:为了社保知识、政策、法律和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保100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转载来源:社保100网,转载链接:https://shebao100.cn/pedia/cs_65590.html

我来说两句

0/200

最新评论

查看全部条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点击收起
推荐阅读
相关最新

官网查询(社保·公积金)

热门标签

更多

文章热榜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