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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遭车祸 权益该如何保障?

2024-07-03 14:27 · 长沙市望城区法院 · 258人阅读

裁判要旨

全职骑手与用人单位之间虽然签订劳务合同,但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工资由用人单位发放,所从事的餐饮配送系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应认定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欧某系某餐饮公司聘用骑手。2020年3月30日至8月18日,欧某在某餐饮公司外卖事业部配送站工作,双方签订劳务合同。合同约定:劳动报酬无底薪,按订单量(接单工资)加各种补贴和奖励(高温、话费补贴,大单、阶段冲单、凌晨单、全勤、远单、准时率奖励)计酬;每月对骑手进行排班,每天分三班,早班07:55-20:00,中班10:30-22:30,晚班11:30-02:05,早、中、晚班两周轮换一次;每周召开一次晨会或晚会,晨会或晚会总结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排下一步工作,未按时参加可依据公司规定处罚。如休息,需提前一天在平台上履行请假手续,如生病,也需要补办请假手续。配送交通工具电瓶车系自备,入职时的服装、保温箱由公司提供,骑手支付100元押金。

2020年8月18日上午11点,欧某接订单配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欧某认为所受伤害为工伤,而某餐饮公司未申报。欧某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未获仲裁支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某餐饮公司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欧某系合法的劳动主体。

欧某需参加某餐饮公司平台考勤,休息、生病需履行请假手续,晨会、晚会需遵守公司工作制度,可见,欧某受某餐饮公司劳动管理。欧某工资由某餐饮公司发放,所从事的餐饮配送系某餐饮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同时,欧某从事配送工作需穿着统一的工作服,携带统一标识的保温箱,顾客有理由相信其代表某餐饮公司从事配送工作。虽欧某配送交通工具系自备,但互联网经济下的新用工模式中,交通工具并非唯一的生产资料,由某餐饮公司运营方通过互联网技术所掌握的信息才是更为重要的生产资料。

综上,某餐饮公司与欧某之间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符合劳动关系三要素特征,欧某与某餐饮公司之间具有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双方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据此,法院判决确认欧某与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某餐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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