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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暑假兼职,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2024-07-11 11:54 · 敦化市人民法院 · 373人阅读

每年毕业生的毕业季,利用课余时间外出跑快递、送外卖、干收银等,已成为越来越多在校大学生赚取生活费的途径,那么如果出现争议,应当受什么法律调整?通过业余兼职赚取生活费的在校大学生与其提供服务的招工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吗?

案情回顾

李某系某学校2022级在校学生。为赚取零花钱,李某于2023年暑假与某快餐店达成共识,由李某等为该快餐店送外卖,快餐店按周结算工资。李某通过快餐店经营者王某某取得了加盖该快餐店公章的空白劳动合同用于交付学校充当实习证明,合同内容及王某某签名均由李某自行填写。2023年8月,双方因劳资问题发生纠纷。后李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某快餐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系在校未毕业大学生,其利用课余时间进行临时性的外卖工作,并不以就业为目的,亦未将该工作当作其职业和持续生活需要,某快餐店亦知晓李某为在校学生,李某的人事档案由学校保管,招用李某出于临时用工的需要,双方之间并未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快餐店向李某提供的空白盖章劳动合同,系用于李某交付学校使用;另,快餐店按周与李某结算,李某亦无证据证实具有基本工资。综上,法院认定李某与某快餐店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主要考察两个因素: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等同于在校大学生已完成学业,即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条件。

实践中,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并非简单的一种关系,到底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法院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勤工俭学,依据有关规定,不视为就业,即该种情形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如果在校大学生未拿到毕业证,但已经完成了全部学习任务,有明确的求职愿望,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获得相应固定的劳动报酬,即具备成立劳动关系的特征,则可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

文字 | 刘 璐 图片 | 网 络

编辑 | 熊婧言 初审 | 古钰镜

复核 | 杨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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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来源:社百网,转载链接:https://shebao100.cn/pedia/cs_66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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