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受伤无人管 谁是我的用工方?
裁判要旨
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对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至于劳动者所受伤是否为工伤,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审理范畴,当事人可另行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张。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22日,杨某经人介绍,进入金桥风华府边坡支护工程项目工作。金桥风华府边坡支护工程系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承建后分包给自然人张某,张某又将工程分包给陈某,陈某邀请杨某至项目做事。
2019年11月26日,杨某在金桥风华府工地做事,当日晚六七时左右,至湖南航天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跟骨骨折。对杨某所述,2019年11月26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在工地受伤,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予认可。
杨某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另一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杨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诉请确认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杨某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判决结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金桥风华府边坡支护工程项目,杨某受案外自然人招用进入该项目工作,该案外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劳务,依据前述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对杨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至于双方所争议的杨某是否在项目工地受伤,所受伤是否属于工伤,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当事人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张。法院判决驳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杨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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