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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为何被驳回?

2024-07-22 15:12 · 张店法院 · 233人阅读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5日原告王某某到被告某技术公司处从事宽带安装维修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为原告王某某发放工资至2022年8月。2022年9月7日,王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技术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仲裁委员会驳回王某某的仲裁请求。原告王某某不服仲裁裁决,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多次通知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均表示考虑考虑或未予回复,且原告在仲裁及法院调查中提出的其不去被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均系其个人原因而非被告的责任,本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被告。故,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劳动者因其个人原因而非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是否有权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正确认定问题,对于正确理解与审慎适用二倍工资罚则规定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包括三层含义: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订立的是口头的劳动合同,则也是违法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本条规定了一种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二倍工资差额性质并非劳动报酬,而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具有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不仅可以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同时也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保护作为弱者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惩罚性赔偿又叫做惩戒性赔偿,它指的是对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性赔偿之外的赔偿,通常是因为侵权方的一些特殊的不当行为所致。惩罚性赔偿可以疏导受害人的愤慨情绪,防止受害一方因为侵权方的恶意侵权而采取一些以牙还牙的报复行为,全面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失。

司法实践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多种多样,并非只要客观上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需要支付二倍工资,比如因疫情、伤病等客观原因或者因劳动者的原因而非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则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不加区分一律对用人单位直接处以二倍工资罚则,是与《劳动合同法》设立二倍工资罚则的立法初衷与立法目的相悖的。笔者认为,如前所述,因二倍工资罚则具有惩罚性质,在适用的前提应为用人单位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存在过错,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情形下,不应适用二倍工资罚则。比如在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了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系劳动者本人而非用人单位的责任的情形下,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应当排除适用二倍工资罚则。

本案中,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多次通知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均表示考虑考虑或未予回复,且原告在仲裁及法院调查中提出的其不去被告公司签订合同的理由均是其个人原因而非被告的责任,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被告。故,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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