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 主张两倍工资获赔偿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关键,然而现实生活中,部分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逃避责任、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近日,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用工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刘某前往某公司应聘并填写应聘登记表,入职后约定试用期薪资6400元/月,级别为普通职工,转正后拟薪资8000元/月。
2023年6月,某公司向刘某下发调岗通知书,刘某于当日回复不同意调岗。当月某公司向刘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预通知书》,以期间多次找刘某谈话转岗未达成一致,现不需要本人继续履行岗位职责为由,书面通知刘某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刘某于2023年7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其2022年5月至2023年6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委员会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日期为涉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新员工入职承诺书》《新员工入职培训确认表》四份检材落款“刘某”处的签名笔迹是否是刘某本人所写以及落款“刘某”处的指印是否是刘某的手指捺印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新员工入职培训确认表》签名“刘某”笔迹是刘某所写,“刘某”处指印是刘某的右手食指捺印形成;其他三份检材均不是刘某所写,也不是刘某手指捺印形成。
裁判结果
在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裁决书后,刘某发现裁决书驳回了自己的部分请求,认为自身合法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故将某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合同关系。判决被告某公司内向原告刘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 8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本案中,某公司仅提交了刘某填写的新员工入职培训确认表,因此,对于刘某要求某公司按照岗位工资,从建立劳动关系满一个月后的次日起计算十一个月的工资差额,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官提示
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使企业良性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关键所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作为企业,应当强化法律意识,规范用工管理,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妥善保管,保障劳动者和企业自身双方的合法权益;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宜保留相关凭证或固定原因证据,并根据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须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作为劳动者,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记者:李羚蔚
通讯员:宋琦颀
编辑:张晓华
值班编委:张慧
终审:程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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